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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相減薪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

面板廠商生產線傳出「工作一周、休三周」變相減薪方式,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,若雇主未經協商片面更動勞動契約,甚至不發薪水,可能違反勞基法,將被處罰6,000元至6萬元;即使企業停工需要調整休假,給薪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
全球金融風暴襲擊,科技業訂單銳減,許多企業為了避免走上關廠、大量裁員一途,祭出無薪休假的手段,強迫員工每周多休一至兩天,甚至每月只上一周至兩周,藉此間接減薪,降低人事成本。

林由敏指出,勞基法上並無「無薪休假」的請假方式,但根據勞委會的解釋,如果停工原因不在勞資任何一方,勞資雙方可約定解決方式。企業要先與勞工協商共體時艱,以免爆發勞資爭議,衝擊企業形象。

另外雇主即使要求勞工休假,也必須明訂無薪休假的期限,不能侵犯勞工權益。如果雇主未經協商片面更動勞動契約、甚至不發給薪水,就可能違反勞基法。

許多上班族為了保住飯碗,多會接受無薪休假措施,但卻有愈來愈多的公司宣布實施無薪休假後,等到員工收假前再宣布轉為資遣,並且拒絕給付預告工資。

林由敏指出,這種做法有違法之虞,勞基法規定,假使事業單位符合裁員規定,並資遣勞工,須依其年資不同分別提前預告資遣,若不提前預告,則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無薪休假並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,因此雇主不得拒給付預告工資。

【2008/12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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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uan10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